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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值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科技大学值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值班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行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值班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值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强化值班值守,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二)坚持科学管理,完善工作标准,构建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

(三)坚持快速响应,畅通信息渠道,做好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调度报告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 学校值班工作实行校领导、党委委员带班,总值班和校属单位带班、值班工作体系。

第二章 带 班

第四条 实行校领导、党委委员带班制度,带班主要职责:掌握值班期间学校整体情况;检查、指导学校值班工作;听取值班人员报送的值班信息;及时指挥处理紧急或突发事件。

第五条 实行24小时带班制度。工作日白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带班领导应在未央校区带班;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实行电话带班,领导电话带班期间要保证联络畅通,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带班领导要在校带班。

第三章 总值班

第六条 学校设立总值班室(值班地点:逸夫楼516室,值班电话:86132800)。总值班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负责管理和监督。总值班工作由党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不含单独设立值班的部门)承担(安排1名处级领导人员和1名科级人员)。总值班工作职责为:

(一)接转、办理紧急文电,及时向带班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转送;

(二)熟悉学校各单位职责,了解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等,遇有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

(三)做好师生群众来电、来访接待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值班工作;

(五)全面掌握学校值班工作总体安排和带班领导的去向及联系方式;

(六)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工作;

(七)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总值班实行24小时在校值班制度,工作日值班分白班和夜班,白班值班时间与正常上班时间相同,夜班值班时间为白天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值班时间为9:00-次日9:00

第八条 工作日白班由党办校办负责;工作日夜班和周休息日由党办校办、各党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共同轮流承担;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由各党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共同轮流承担。

第九条 原则上每月底前在校园网首页通知公告栏公布下月总值班室值班安排。

第四章 校属单位带班、值班

第十条 校属单位带班、值班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各学院(部)承担,带班、值班工作职责为:

(一)处理本单位值班日常事务;

(二)配合总值班室处理相关事务;

(三)遇到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置;

(四)深入本单位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场所,实地检查水电气暖及实验室安全等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应安排1名班子成员带班和1名教职员工值班,在校带班、值班时间为9:00-次日9:00(周休息日值班人员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值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带班、值班人员应在本单位

指定地点带班、值班,坐班时间为:9:00-11:3015:00-17:30)。

第十二条 学工系统(含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处)、信息中心、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图书馆等部门,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须单独安排值班工作,不承担学校总值班任务,其值班工作受学校总值班室领导。

第十三条 咸阳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附中和镐京学院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咸阳校区、太华路校区、附中和镐京学院的值班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和相关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值班安排报送至党办校办。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带班、值班人员均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总值班电话铃响3声内须接听电话。按上级有关要求,值班人员要熟悉值班业务,认真做好电话或来访记录,按规定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严禁擅离职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替值班的,须向总值班室报备,否则按脱离值班岗位处理。

第十六条 校属单位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如遇紧急突发事件须立即向本单位带班领导和总值班室报告,同时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妥善应对处置,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总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协调配合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规范值班记录。要全面准确记录值班期间重要事项和处理情况,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要素齐全、详略得当,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要使用规范的值班记录本详细记录已办、待办、关注及交接班等事项。值班记录应定期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应当面完成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交清当班重要事项,移交需继续办理事项。接班人员要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交接班应当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紧急、重要事项须当面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带班、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带班、值班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及紧急事项的请示报告等有关工作,确保值班各项规定要求落地见效。带班校领导、党委委员带班期间,对全校值班工作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总值班室为学校值班工作责任单位,承担全校总体值班任务,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全校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承担直接责任。校属单位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在带班、值班期间,对本单位值班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 对于在值班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个人责任。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带班、值班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党办校办、国资处、信息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做好总值班室的用房、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网络通讯设施、应急车辆等软硬件设施的配置和卫生环境维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特殊时期值班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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